| 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》第五条“假冒商品”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、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;“假商品”是指商品名称与商品质地不符,以假充真的商品;“劣质商品”是指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,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。常见的假冒伪劣商品有:     (一)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;     (二)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、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;     (三)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;     (四)过期、失效、变质的商品;     (五)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;     (六)名称与质地不符、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;     (七)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,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;     (八)掺杂使假、偷工减料的商品;     (九)以次充好、以假充真、以旧充新的商品;     (十)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、销售的商品;     (十一)无标准、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;     (十二)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;     (十三)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;     (十四)处理商品(含次品、副品。等外品)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“处理品”(或“次品”、“副品”、“等外品”)字样的商品;     (十五)生产、经销剧毒、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;     (十六)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;     (十七)未按规定标明产地。企业名称、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。 |